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體改辦等八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0]16號),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準入控制,促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規范藥品流通秩序,推動藥品分類管理工作的開展,經研究決定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
自1994年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以來,執業藥師管理工作取得了進展,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執業藥師隊伍。但由于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執業藥師的人數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執業藥師數量不足直接影響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推進,影響了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為彌補執業藥師數量的不足,在繼續大力推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同時,吸取一些省市在藥品分類管理試點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近一段時期內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現對該項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從業藥師的申報條件在藥品經營企業工作,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通過認定取得從業藥師資格。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的;取得藥學(中藥學)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的。
(二)具有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三)取得相關專業(醫學、護理學、生物學、化學)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藥學專業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業藥師的認定辦法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藥學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申報認定從業藥師資格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2、畢業證書復印件;
3、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4、身份證明復印件;
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張。
(二)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申請認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須按照考試考核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藥事管理及法規知識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考試考核。
(四)考試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三、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取得從業藥師資格的人員需參加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業務水平。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334號)執行。
四、從業藥師的職責從業藥師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二)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嚴肅認真地從事藥學業務和技術工作。
(三)負責處方的審核、調配和藥品的發放,保存處方檔案;提供用藥咨詢與藥品信息服務,指導合理用藥,開展臨床藥學工作。
五、從業藥師的管理
(一)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是一種過渡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期限暫定為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符合條件的從業藥師須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以便取得執業藥師資格。2004年6月30日以前還未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從業藥師人員,不再具備相應的職責。
(二)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對推動藥品分類管理、GSP認證、換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藥品零售業連鎖化經營等工作,加強藥品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精心組織,抓好落實。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現有符合申報條件的從業藥師的認定工作,以后每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達到申報條件的從業藥師的認定工作。
(三)請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15日以前將首次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結果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以后每年1月31日以前將上一年度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結果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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