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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場審核通過后考生進行信息確認,確認無誤后簽名(如因考生核對不仔細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負)。
考生凡不具備報考資格者而通過各種不法手段,偽造相關報名材料的,一經查實將告知其試用單位,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按《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為考生報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報的考務工作人員將按照《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等進行嚴肅處理。(五)考試費用
1、根據滬財綜(2000)34號、滬價行(2000)128號文件精神,2011年上海考區醫師資格考試費收取標準:執業醫師330元/人、執業助理醫師310元/人。一次收取(不分實踐技能考試費和醫學綜合筆試費),統籌使用。
2、按市財政局國庫處意見,醫師資格考試費收取與市財政局連網,電腦打印收據。
3、資格審核及交費地點:市醫考辦(青海路148號)
日期與時間:4月1-14日(上午9:00-4:30分)(清明節三天休息)
各考生根據試用機構所屬區縣于2011年4月1-14日到青海路148號進行資格審核。為提高審核效率,避免考生過分集中而延長等候時間,請考生根據如下指定時間帶齊材料到指定地點審核。
屬第二軍大學(01)考點的考生:
公衛類(全市):4月6-7日(二天)
臨床類執醫:4月6-9日(四天)
屬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02)考點的考生:
口腔類(全市):4月1-2日(二天)
臨床類執助(全市):4月1-2日(二天)
臨床類執醫:4月10-12日(三天)
屬上海中醫藥大學(03)考點的考生:
中醫類(全市):4月6-9日(四天)
臨床類執醫:4月13-15日(三天)
五、附:報名資格文件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2、《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3、關于印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的通知(衛醫發〔2006〕125號)醫學教育 網搜集整理
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64號)
5、《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申請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8號)
6、《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9號)
7、《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和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港澳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補充規定的通知》(衛醫發〔2002〕52號)
8、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中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碩士生、八年制畢業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4〕17號)
9、《教育部衛生部關于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教高〔2002〕10號)
10、關于臺灣地區居民和獲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發明電〔2007〕17號)
上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考區)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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