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福建省漳州市政府下發文件,規定納稅達到3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家子女,在中考時可加20分。今年4月,合肥市教育局發布文件,規定達到一定投資規模的外來投資者的子女在中考中可得到20分的加分照顧。這種政府特別“照顧”民營企業家子女的舉動,受到了廣大家長和考生的普遍質疑,許多群眾反映,這“等于有錢就可以買分”,對其他考生很不公平。
公平地享有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教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職責就是要按照憲法和教育法的規定,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保證每一位受教育者的權益不受侵害。但是,漳州市政府和合肥市教育局卻反其職責而行之,出臺了在中考錄取中給“納稅大戶”和“外來投資大戶”子女加分的政策。這種做法違背了憲法和教育法規定的教育公平原則,屬于“違法行政”,應該立即糾正。
給“納稅大戶”和“外來投資大戶”子女入學加分,是典型的行政“亂作為”行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繁榮地方經濟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采取多種措施加以推進理所當然。但是,無論什么政策,不管什么舉措,前提是不能違規違法,不能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不能危害社會公平。“特別照顧”納稅大戶和外來投資大戶,突出考生的家庭財富背景,在教育上導致了“有錢就可以加分”“有錢就可以優先入學”的“金錢第一”的不良風氣。這樣的“政策”和行政行為是對公民權利的忽視,是對教育公平的“金錢腐蝕”,地方政府以這種方式促進經濟發展決不可取。
教育資源是社會公共資源。地方政府應該代表所有民眾行使對公共資源的管理和分配權,并監管公共資源的使用有無違規行為。地方政府決不能利用自己管理者的角色隨意行政,胡亂出臺政策,把公共資源“送”給某一類社會成員,導致公共資源的不合理分配,從而造成對全體公民的利益侵害。更不能像漳州等地政府那樣,專門發文給“有錢人的子女”加分,把財富多少的標準“引入”到應該公平的教育之中。這種做法在客觀上形成了“有錢人的子女高人一等”的不平等社會觀念,加重了貧富之間的對立,對和諧社會的建立危害極大。
如果說地方政府需要對哪一類社會成員進行“照顧”,那么,最應該由政府出面“照顧”的,是那些城市貧民、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進城農民工等城市困難群體家庭的子女。各級政府要在這方面多出臺政策,多想方設法,讓這些困難群體的孩子不因貧困而失學,不因貧窮而失去受教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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