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教〔2013〕4號
海南省教育廳關于2013年海南省初中畢業生
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省農墾總局教育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各有關高職高專學校、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學:
根據《教育部關于深入推進和進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見》(教基〔2008〕6號),結合《海南省教育廳關于對我省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制度進行部分調整的通知》(瓊教〔2012〕94號)精神,為深入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做好我省2013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以下簡稱“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意見》和教育部有關考試招生工作的精神,按照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調整完善考試招生制度,促進素質教育實施和創新人才培養;改革招生計劃分配方式,加快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普通高中教育與中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優化教育結構;積極發揮考試招生的導向作用,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改進工作方法,加強管理,推進招生“陽光工程”,確保考試招生工作規范有序進行,維護教育公平。
二、報名、考試工作
(一)報名條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戶籍的應、往屆初中畢業生和具有同等學力的社會青年,均可報名參加學業考試。
2.戶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應屆初中畢業的駐瓊部隊現役軍人子女、歸僑、歸僑子女(不含僑眷子女)及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證的華僑學生、港澳臺籍學生、外國籍學生,也可以報名參加學業考試。
3.戶籍不在我省的其他考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報名參加學業考試:
(1)在我省初三年級就讀滿一年的應屆畢業生;
(2)法定監護人為在我省就業的常住人員,且具有我省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證件。
(二)報名辦法
1.實行網上報名。
2.在戶籍所在地就讀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外省市回瓊生、往屆生和具有同等學力的社會青年在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3.不在戶籍所在地就讀的本省戶籍應屆初中畢業生,可以選擇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并考試,也可以在學籍所在地報名并考試。
4.戶籍不在我省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在學籍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三)考試工作
1.2013年我省繼續實行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兩考合一的辦法。考試成績既作為衡量學生學業水平、評價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教學質量的主要依據,又作為高中階段學校選拔招錄新生的重要依據之一。
2.全省統一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包括聽力測試)、物理、化學、政治、歷史、體育8個學科。其中語文、數學、英語(包括聽力測試)、物理、化學、政治、歷史7個學科實行全省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組織考試、統一評卷,考試時間為6月25—27日。體育學科由省制定考試項目、考試工作方案,各市縣(單位)組織考試,考試時間為3月15日—4月20日。
3.全省統一考查科目為生物、地理、物理實驗操作技能和化學實驗操作技能。由省統一命題、制卷和制定考查實施方案,各市縣(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考試、評卷。
4.全省統一考試、考查科目卷面分分別為:語文、數學、英語滿分均為120分,政治、歷史、物理、化學滿分均為100分,體育科滿分40分,8科滿分共計800分;生物、地理每科滿分100分。物理實驗操作技能和化學實驗操作技能直接賦予等級。
5.各學科成績等級劃分辦法:語文、數學、英語、政治、歷史、物理、化學、體育、生物、地理的考試、考查成績均以A、B、C、D、E、F六個等級劃分,其中:語文、數學、英語、政治、歷史、物理、化學各等級根據全省當年考生人數比例按考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確定,A、B、C、D、E、F各等級人數占全省考生總人數的比例依次為10%、20%、30%、20%、15%和5%;生物、地理各等級根據考生所在市縣當年考生人數比例按考查成績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各等級人數占本市縣考生總人數的比例與上述比例相同;體育考試成績各等級按考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其中:A等36-40分,B等32-35分,C等28-31分,D等24-27分,E等16-23分,F等0-15分。理、化實驗操作技能按A、B、C、D四個等級劃分,各等級人數比例不限。
6.全省統一考試學科的成績,以各考試學科等級和各考試學科原始分總分呈現,既公布考生的各考試學科等級,又公布由各考試學科原始分相加而成的原始分總分,單科原始分不公布。全省統一考查學科的成績,只公布考生的學科等級。
三、招生錄取工作
(一)招生計劃
各市縣(單位)、學校要結合我省“十二五”期間高中階段教育發展規劃目標和學校辦學實際,科學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計劃,并細化至每一所學校,向社會公布。
根據《海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實驗工作方案〉的通知》(瓊教基〔2003〕104號),普通高中招生不得低于4個平行班,班額在50人左右。各地要對近年來招生達不到以上要求的學校的招生資格進行調整。
(二)招生范圍
1.廳直屬中學、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中學、海南華僑中學以及變更管理權限后有全省招生協議的學校,繼續全部或部分面向全省招生;其余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不得面向全省招生(擇校生不受此限制)。
2.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學校,只招收本省戶籍考生(擇校生和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學生、港澳臺籍學生不受此限制)。其中,定點分配到市縣(單位)的指標,只招收該市縣(單位)戶籍的考生。
3.各市縣(單位)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是否招收學籍在本地、但戶籍不在本地(含外省市戶籍)的考生,由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并在考生報名前向社會公布。
(三)錄取依據和管理
1.各考試學科等級、原始分總分以及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是高中階段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在高中階段學校錄取時,各考試學科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總等級作為門檻,在其達到規定要求后,比較原始分總分;若原始分總分相同,則比較綜合素質各方面評價結果。
2.招生錄取工作按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制。省教育廳負責各類學校面向全省招生的錄取審批工作,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縣(單位)學校的錄取審批工作。
(四)錄取批次
普通高中、高職高專學校的錄取按以下六個批次進行:
提前批:海南中學少數民族特招班、國興中學少數民族特招班;海南中學中英高中課程實驗班、海南華僑中學中美和中英合作實驗班,北京師范大學萬寧附屬中學實驗班;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
第一批:省一級學校。
第二批:市縣(單位)重點普通高中學校、省農墾中學、農墾加來高級中學、農墾三亞高級中學以及參照市縣(單位)重點普通高中學校進行錄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學校。
第三批:省、市縣(單位)重點高中學校的擇校生計劃。
第四批:高職高專學校;一般普通高中學校。
第五批:一般普通高中學校的擇校生計劃。
(五)普通高中招生錄取
1.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普通高中學校只錄取參加學業考試的學生,并設立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省一級學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學校只錄取各考試學科成績均達到C等及以上、綜合素質評價總等級達到B等及以上的應屆初中畢業生(擇校生不受此限制)。其他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時,對考試學科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總等級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另行確定。
3.市縣(單位)重點普通高中學校“指標到校”招生計劃比例確定為:省一級學校的“指標到校”計劃占本校公費生計劃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其余學校原則上不得低于35%。
4.嚴格執行“三限”政策,學校錄取的擇校生人數不得超過本校公費生計劃的15%。市縣(單位)重點普通高中面向外市縣招收的擇校生不得超過本校擇校生總數的25%。
5.文體特長生招生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校公費生計劃的6%。
6.民辦高中學校(除公費生計劃)繼續實行自主招生。鼓勵優質民辦高中學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計劃統一招收“公費生”(不少于50人),經省、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列入第二批次錄取。
7.戶籍不在我省的考生(除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學生、港澳臺籍學生、外國籍學生外),報考普通高中學校志愿的,需出具自愿遵守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報考規定的《承諾書》,否則普通高中學校不予錄取。
(六)高職高專學校招生錄取
高職高專學校設立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從參加學業考試的考生中擇優錄取新生。
(七)中等職業學校招生錄取
中職學校繼續實行報名注冊入學,不集中在錄取場統一出檔,但要優先錄取參加學業考試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省教育廳中招辦提供的報考志愿等相關信息進行宣傳、發動,組織學生注冊入學,開學后辦理相關錄審手續。
四、優惠照顧政策
符合以下各類條件的考生,在普通高中、高職高專學校錄取時,給予在各考試學科原始分總分上相應加分照顧(符合多項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項,加分名單將予公示):
(一)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二)以下五類情況中的任何一小項者,加5分。
1.現駐三沙市的軍、警部隊現役軍人和有關單位干部職工(駐島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子女;
2.初中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宋慶齡獎學金的考生,獲得國家級三等獎以上、省級二等獎以上“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的考生;
3.初中階段獲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3人以下(含3人)藝術競賽二等獎以上或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六名、集體項目前三名(上兩場以上)的考生;
4.因公犧牲或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軍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子女,見義勇為傷殘且傷殘等級為1—4級的人員或子女;
6.農村獨生子女戶、純二女結扎戶的子女。
五、加強考試招生工作領導和管理
考試招生工作關系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肅紀律,規范管理,確保考試招生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一)健全機構,制定方案,切實加強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二)加大考試招生政策宣傳力度,認真做好學生升學指導工作。各地要統籌安排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宣傳,既幫助考生了解職業教育,轉變升學觀念,又避免干擾初中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嚴格執行初中課程計劃,不得提前結束課程,嚴禁提前分流學生。
(四)加強考試考務和招生錄取工作管理,狠抓考風考紀,嚴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各招生學校不得在學生初中學業結束前提前招錄學生,不得錄取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普通高中學校在秋季開學一周后不得再錄取新生。
(六)推進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做好指標到校生、文體特長生、少數民族考生、教職工子女考生、享受優惠照顧條件考生等的審核工作,并在相應范圍內進行公示,做到制度公開、辦事公開、結果公開,維護公平、公正。省教育廳將適時公布各市縣(單位)和學校招生錄取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申報優惠照顧政策等類型的考生,如發現弄虛作假的,將取消錄取省一級學校和市縣重點高中學校的資格。
(七)加強考試招生工作隊伍的廉政建設,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堅決抵制不正之風。
六、本意見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海南省教育廳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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