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教育局、東風分局、十堰經濟開發區文教衛局、武當山特區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城區各初中:
為落實好省市優撫、僑眷和民族等政策,鼓勵廣大中學生樹立創新意識,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決定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考生報考普通高中實行優錄、照顧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錄、照顧對象
1.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子女、烈士子女;
2.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
4.散居少數民族考生;
5.初中階段獨立取得國家專利部門授予的專利證書的;
6.初中階段與他人合作方式取得國家專利部門授予的專利證書的;
7.非體育特長生中:
(1)初中階段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省教育廳、省體育局聯合組織的省級及以上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至第六名(含集體項目和個人項目,以下同)的;
(2)初中階段參加市教育局組織或市教育局、市文體局聯合組織的市級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二、三名的;
8.體育特長生中:
(1)初中階段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省教育廳、省體育局聯合組織的省級及以上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至第六名的;
(2)初中階段參加市教育局組織或市教育局、市文體局聯合組織的市級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二、三名的;
(3)達到國家二級運動員標準的;
9.農村獨生子女女兒戶家庭考生。
二、優錄、照顧辦法
1.對符合上述第1、2條的考生按湖北省教育廳、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北省軍區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湖北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辦法〉的通知》(政聯[2013]4號)文件執行優錄政策。
2.對符合上述第3、4條的考生學業考試總分增加5分參加高中錄取。
3.對符合第5、6條的考生學業考試總分增加10分參加高中錄取。
4.第7條中對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省教育廳、省體育局聯合組織的省級及以上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二名的運動員和參加市教育局組織或市教育局、市文體局聯合組織的市級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名的運動員,總分加15分參加高中錄取;對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省教育廳、省體育局聯合組織的省級及以上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三、四名的運動員和參加市教育局組織或市教育局、市文體局聯合組織的市級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二名的運動員,總分加10分參加高中錄取;對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省教育廳、省體育局聯合組織的省級及以上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五、六名的運動員和參加市教育局組織或市教育局、市文體局聯合組織的市級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三名的運動員,總分加5分參加高中錄取,加分不累計。各級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在審核此項內容時必須既審核獲獎證書又審核運動會秩序冊和成績冊。第7條只針對非體育特長生加分。
5.對符合“一、8(1)”條要求的運動員,中考文化成績按分數線的70%錄取;對符合“一、8(2)”及“一、8(3)”條要求的運動員,中考文化成績可比分數線降低30分錄取。各級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在審核此項內容時必須既審核獲獎證書又審核運動會秩序冊和成績冊(或國家二級運動員名冊)。第8條只針對參加全市統一測試合格的體育特長生執行,對非體育特長生無效。
6. 對符合第9條的考生學業考試總分增加10分參加高中錄取。
符合幾項優錄和照顧條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項,以最高分為準,不累計加分。
三、優錄照顧對象的申報與審查
1.符合優錄和照顧條件的初中畢業生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由當地政府、民政、宗教管理、計生委等部門的證明材料或頒發的證件,填寫《2014年十堰市普通高中優錄、照顧考生申請表》(見附件1、2,要求一式四份,以下簡稱《優錄申請表》),縣市所屬初中學校將所需材料整理匯總后,交縣市招辦,縣市招辦將初審合格的優錄、照顧考生名單整理匯總后填好《十堰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優錄、照顧對象花名冊》(見附件3,以下簡稱《優錄花名冊》),連同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于5月12日前交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城區各初中和武當山中學于5月12日前將《優錄申請表》、《優錄花名冊》和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交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各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對申報優錄、照顧的初中畢業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指導他們填寫好相應的表格。各單位交來的《優錄申請表》和《優錄花名冊》必須填寫完整,相關印章齊全,否則不予辦理。
2.市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上報學生材料的真實性,經確認后,將優錄、照顧考生名單通知縣市招辦、城區初中和武當山中學,在考生所在學校和十堰教育信息網同時公示三天,經公示無異議后,市教育局將簽署意見的優錄、照顧考生申請表返回縣市招辦、城區學校、武當山中學,一份裝入考生資料袋,一份由縣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由審查單位留存,一份由市教育局留存。
四、優錄、照顧對象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符合第1、2條的優錄生必須具有相關的軍人證(或殘疾軍人證等)、十堰市軍分區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復印件,以及能證明考生與此軍人父子或母子關系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符合第3條的優錄生必須具有僑眷證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具有公安部門提供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在附件1的“縣級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外事僑務、民族宗教部門、計生委意見”一欄中必須有縣級及以上外事僑務部門的印章。
3.符合第4條的優錄生必須具有公安部門提供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在附件1的“縣級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僑務、民族宗教部門、計生委意見”一欄中必須有縣級及以上民族宗教局的印章。
4.符合第5、6條的優錄生必須具有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在附件1的“縣級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僑務、民族宗教部門、計生委意見”一欄中必須有縣級及以上科技局的印章。
4.符合第7、8條的優錄生必須具有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符合第9條(父母、考生本人戶口都在農村,并且家里只有一個獨生女兒)的優錄生必須具有戶口本、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在附件2的各欄中必須印章齊全。在審查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戶口在十堰市外的農村獨生子女女兒戶家庭的考生不享受此項優錄政策。
(2)父母戶口不在一起但未離婚的需提供父母雙方和考生本人的戶口本、父母的結婚證明及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
(3)父母離異后戶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父母雙方和考生本人的戶口本、父母的離婚證明及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
(4)父或母一方去世的需提供考生本人的戶口本、未去世一方的戶口本、去世一方的死亡證明及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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