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計算機輔助評卷
2015年中考各學科實行計算機輔助評卷,評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成績統一公布。
一、加強評卷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由市、區招生考試部門與教研部門組成的評卷領導小組,負責整個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二、評卷人員的選聘
選聘思想品德好、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身體健康、本年度無直系親屬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的教師參加評卷,同時做好評卷教師的培訓工作。
三、評卷安排
(一)各學科在評卷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學科評卷組,由評卷領導小組選定正、副科組長。正、副科組長分工負責本學科的評卷組織工作、質量檢查工作和評卷復查工作等。
(二)各科評卷組要組織全體教師學習和討論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以及評分補充說明,并結合考生答卷進行試評。經過試評,統一認識,統一標準,再開始正式評卷。
(三)評卷點要建立門衛值班制度。評卷工作人員及教師一律憑市教育局發放的工作證進入評卷場。評卷場不準會客、閑談、上網。
四、成績公布
7月2日成績公布后,考生可憑準考證號、密碼登錄珠海招生考試網(http://www.zheec.net)查詢考試成績,也可到原畢業學校查詢考試成績。
五、成績復查
(一)7月3日-4日,對成績有疑問的,考生可憑準考證到原畢業學校登記復查或直接在珠海市招生考試網(http://www.zheec.net)上申請,社青類考生也可到市招生辦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
(二)評卷領導小組組織人員進行成績復查,復查結果如有更改,由市、區招生考試部門通知有關學校和考生。復查結果無誤的,不另行通知。
(三)復查范圍只限于答題有無漏評、漏記分、錯記分、錯分等項目,不涉及對評分標準的掌握寬嚴問題。
第八部分 錄取
2015年中考錄取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錄取結果統一公布。
一、錄取原則
(一)錄取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執行招生計劃,按考生的成績、志愿和招生計劃擇優錄取。
(二)普通高中學校的招生,采取分數優先原則,從參加今年我市中考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按志愿順序錄取;按招生計劃1:1的比例投檔,原則上不得退檔。
(三)中等職業學校要優先錄取參加2015年我市中考的學生。統一招生錄取結束后,生源不足的學校,可采用憑九年義務教育證書注冊入學、多次錄取等形式,報市招生辦和市教育局職業教育科核準后,進行補錄。
(四)同分處理辦法。若招生計劃數末幾位考生總分相同,則采用同分比較原則,即先比較志愿順序,再比較語文、數學、英語三科總分。
二、錄取辦法
(一)各學校要成立錄取領導小組,錄取新生以考生的電子檔案為依據,沒有電子檔案的不能錄取,任何人不得私自投檔、接檔,不允許在非在庫狀態下指定接檔。
(二)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管理體制。市招生辦負責投檔,招生學校根據“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實施錄取。市招生辦對招生政策的執行、招生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其提交的錄取名冊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招生政策的予以糾正。各招生學校要加強自我監督,建立自我約束機制。
(三)特長生的錄取:按術科成績劃定術科合格線,對已達到術科合格線的特長生,市招生辦按特長生招生計劃劃定文化科分數線(藝術類文化科分數線控制在該校統招線下50分以內,體育類文化科分數線控制在該校統招線下80分以內;市藝術高中的文化科分數線根據其專業特點單獨劃定)。
(四)市招生辦統一打印錄取名冊,統一印制珠海市中考錄取通知書,均需加蓋市招生辦和學校公章。
三、錄取順序
(一)提前批特長生錄取。
(二)劃定普通高中統招分數線、指標生最低控制線,進行錄取。
(三)劃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五年制大專班的錄取分數線,進行錄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
(四)劃定各中職校最低控制分數線,進行錄取。
(五)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將在對應的批次后組織符合條件的考生征集志愿,實行調劑補錄,具體實施辦法視招生計劃完成情況另文通知。
四、注銷、補錄和注冊
(一)已被普通高中錄取的考生不得注銷錄取和退檔,放棄錄取的考生不得再參加其他普通高中的錄取,錄取后未注冊的考生視為放棄當年普通高中的錄取資格。
(二)職業中學未注冊的考生,學校須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在招生系統上辦理注銷手續。
(三)錄取完畢后,學校須憑市招生辦蓋章的錄取名冊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或職業教育科辦理學籍注冊手續,否則按違規招生處理。
五、錄取結果查詢
錄取結果公布后,考生可憑準考證號、密碼登錄珠海市招生考試網(http://www.zheec.net)查詢錄取結果。
六、嚴格招生工作紀律
為確保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杜絕各種違紀行為,切實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全體招生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珠教〔2014〕2號)和市教育紀工委《珠海市高中階段招生工作紀律》(珠教紀工〔2002〕9號),確保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九部分 附則
一、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統一制定管理細則,各區負責組織落實。各區招生管理部門制定的補充規定不得與本細則相違背。
二、本細則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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