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guofeng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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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教育局發布了《進一步規范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高中“擇校生”比例不得超過招生計劃數的30%,且每班學生數(含擇校生)不得超過54人。
按照《通知》要求,在福建省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公辦三級達標以上學校,可根據辦學能力,招收適量的“擇校生”。“擇校生”入學后,具有該校的正式學籍。未達標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
普通高中執行“擇校生”政策后,學校不得再以自費、旁聽、借讀、走讀、非計劃生等任何名義招收正常繳費生和“擇校生”以外的任何學生。廈門市招收“擇校生”的生源地不得超出廈門市范圍。
一級達標學校擇校費標準為每生18000元;
二級達標學校擇校費標準為每生12000元;
三級達標學校擇校費標準為每生9000元。
高中擇校費在生入學時一次性收取,學校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
此規定從2007年秋季開始執行。以前有“擇校生”的政策規定凡與本規定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