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試卷評閱與分析評價
第二十四條 試卷評閱、報告成績和分數統計等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市考試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中學各相關科目的教師有義務承擔閱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試卷評閱結束,市考試管理中心只向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省考科目、市考科目的原始分數,不向社會、單位和個人公布考試成績。不查卷。
第二十七條 試卷的分析評價工作由市教研室負責完成。
第八章 填報志愿
第二十八條 考生填報志愿在考試結束后進行,各縣(區)招辦和考生所在學校統一組織,考生可根據自己的估分情況按錄取批次填報志愿。
第二十九條 采取一次性填報志愿的辦法,志愿的設置順序是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五年制高職和普通中專。考生應根據各自的情況,一次填寫完各批次志愿。
第三十條 體育藝術類專業,僅限于已參加過專業課考試且成績合格的考生填報。
第三十一條 各級招生考試部門和中學要切實加強對考生填報志愿的指導工作,積極引導考生準確填報志愿。填報內容必須與《自學考試報招生考試特刊》和安康招生考試信息網公布的招生學校名稱、專業及代碼一致。對網報中的各“愿、否”表態欄,均應明確選擇,未表明選擇的,一律按“否”對待。
第九章 體檢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十二條 體檢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僅限于報考中師和報考有特殊要求學校的考生。
第十章 建檔
第三十三條 考生檔案由各縣(區)學籍管理部門資審蓋章后,由各縣(區)招辦負責建立。
第三十四條 初中應屆畢業生報考職業技術學院和普通中專的考生檔案材料應有:《安康市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學生報名基本信息信息審核表》附戶口復印件、初中三年學籍卡,錄取后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到考生戶口所在縣(區)招辦提取紙介質檔案,報到時交學校統一保管。
第十一章 錄取
第三十五條 職業技術學院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實行指導性計劃,年度招生規模由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及其辦學條件和生源情況提出,經省教育廳、發改委匯總、核準后下達,并由省招辦在《自學考試報·招生考試特刊》公布。市考試管理中心也將在安康招生考試信息網上公布。
第三十六條 普通高中、職業高中的錄取工作在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組織下進行。各縣(區)應提前制定錄取工作方案。
第三十七條 錄取工作擬分為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重點高中、普通高中
第二階段:職業高中
第三階段:職業技術學院(五年制高職)、普通中專
第三十八條 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錄取工作由各縣(區)負責,為了不影響后續工作,各縣區應在7月底前完成高中和之中的錄取工作。第三階段五年制高職和普通中專的錄取工作在省招辦領導下,統一政策、統一時間、統一地點,由市招辦具體負責集中進行。錄取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第三十九條 第三階段錄取工作開始前,市考管中心將考生成績光盤與錄取分數線報省中專招生領導小組備案和審定。錄取新生名單和錄取通知書一律加蓋“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普通中專錄取新生專用章”,錄取通知書統一使用專用信封郵寄。
第四十條 符合條件的考生可享受照顧政策:
1、中師、五年制高職和普通中專錄取時,初中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獲得省級以上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或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上者、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和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者、歸僑青年、華僑子女、臺灣籍考生,均在總分上加10分排隊投檔,由學校審核錄取。烈士子女經省中專招生領導小組審批,可破格錄取。
2、少數民族考生與漢族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在同一分數段內,農業、林業、水利、煤炭、地礦、石油、測繪、氣象、核能、鹽業等艱苦行業或專業的考生,在招生學校生源不足的情況下,經省中專招生領導小組批準,可在最低控制分數線下延20分投檔錄取。
4、殘疾考生的錄取工作,按照《國家教委、勞動人事部關于做好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殘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教職字[1987]008號)的規定執行。各職業技術學院和中專學校應積極協助市(區)招辦做好殘疾青年的錄取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有特殊要求的學校和專業經省招辦批準,可以適當限定招收男女生比例,并在《自學考試報·招生考試特刊》予以公布,其他學校一律不得自定男女生錄取比例。
第四十二條 注冊生由中專學校自己組織生源,在規定的時間內,各相關中專學校統一到安康市考試管理中心辦理錄取手續。
第四十三條 各職業技術學院和中專學校錄取人員需持本院校介紹信和本人工作證進入錄取場所。錄取期間,可允許院校按一定比例超錄。
第十二章 收費
第四十四條 考生報名時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第四十五條 職業技術學院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含注冊生)每錄取一名新生,應向生源所在市招辦繳納招生費60元。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學及復查
第四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各學校要依據學生檔案(準考證、戶口簿復印件、照片、考生姓名、出生年月等)材料逐一進行嚴格審查,凡發現有基本信息不符的應立即糾正。對冒名頂替和違章報考者,根據有關招生政策規定,立即予以清退,并報市招辦備案。新生復查工作必須在入學第一學期內完成。
第四十七條 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學校應在開學20天后將名單報安康市考試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章 宣傳工作
第四十八條 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參加人數多,點多線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程度高,各地必須抓住考前時機,利用各種形式,圍繞招生考試各個階段的工作,發動和依靠基層單位特別是中學,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宣傳招生考試的各項政策和辦法,千方百計地把宣傳工作做深、做細。
第四十九條 招生考試部門要切實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把初中畢業考試工作列入部門政務公開內容之一。要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渠道將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的政策、標準、具體辦法以及招生計劃、分數線、錄取結果公諸于眾,自覺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章 加強領導
第五十條 各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要建立以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初中畢業學業考試招生工作。特別要加強考試安全和考試紀律管理。要加強業務培訓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自身素質;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六章 嚴肅考試、招生工作紀律
第五十一條 各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暫行規定》和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政策規定,加大監督力度,嚴守工作紀律,努力維護招生工作的良好聲譽。在實施考試、組織閱卷和錄取三個環節中,要堅決抵制不正之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方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縣區要積極開展考風考紀教育月、教育周活動,使考生明白考試法規,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讓涉考、招工作人員按有關規章制度辦事。堅持回避制度,有子女或親屬參加考試的不能參與監考、試卷保管和試卷評閱等工作。
第十七章 附則
五十二條 各縣(區)應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和辦法,制定出切合當地實際的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實施方案和考務工作細則,并報市考試管理中心備案。
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康市考試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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