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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題考點:第六章長期股權投資——合營安排
(一)特征
1. 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二)共同控制的認定
1、集體控制
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2、相關活動的決策
當且僅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存在共同控制時,有關合營安排相關活動的所有重大決策必須經分享控制權的各方一致同意。一致同意的規定保證了對合營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個參與方均可以阻止其他參與方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就相關活動單方面做出決策。
【說明】“一致同意”中,并不要求其中一方必須具備主動提出議案的權力,只要具備對合營安排相關活動的所有重大決策予以否決的權力即可;也不需要該安排的每個參與方都一致同意,只要那些能夠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意見一致,就可以達成一致同意。
3、爭議解決機制
如果在各方未就相關活動的重大決策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具備“一票通過權”或者潛在表決權等特殊權力,則需要仔細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權力的一方實質上具備控制權。
4、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保護性權利是指僅為了保護權利持有人利益卻沒有賦予持有人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的一項權利。保護性權利通常只能在合營安排發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例外情況發生時才能夠行使,它既沒有賦予其持有人對合營安排擁有權力,也不能阻止其他參與方對合營安排擁有權力。
(三)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
(四)合營安排的分類
1、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2、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營。
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所認可的主體。單獨主體并不一定要具備法人資格,但必須具有法律所認可的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確認某主體是否屬于單獨主體必須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
(五)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1.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
(2)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
(3)確認單獨收入和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收入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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