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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題考點:第十章 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從價計征)
房產的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10%~30%)
(1)房屋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①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②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③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④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①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②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
③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4)投資聯營
(5)融資租賃
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
(6)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稅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7)地下建筑
①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②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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