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提高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管理工作水平,完善考試管理制度,財政部在認真調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2009年頒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政部令第5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研究與討論,提出寶貴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公眾可在2013年8月26日之前,通過以下途徑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是:http://www.mof.gov.cn),通過網站首頁右側的“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二)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財政部條法司三處,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郵政編碼:1008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tfssc@mof.gov.cn
附件: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成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部考委會),領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設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部考辦),負責辦理財政部考委會有關日常事務。財政部考辦設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地方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會),領導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委會設立地方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負責辦理地方考委會有關日常事務。地方考辦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
中注協負責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受中注協委托,地方注協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
第三條 財政部考委會確定考試組織工作原則,制定考試工作方針、政策,審定考試大綱和報名簡章,確定考試命題原則,處理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考委會工作。
地方考委會貫徹、實施財政部考委會的決定,處理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不滿5年者;
(二)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第六條 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報名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一)和職業能力綜合測試(二)。
每科目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中注協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中明確。
考試范圍在各年度中注協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中確定。
第七條 考試為閉卷,采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或紙筆考試方式。
第八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需要交納考試報名費。報名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報名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中注協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中規定,地方注協應當據此確定本地區具體報名日期,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報名人員可以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專業階段考試6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條 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第十二條 應考人員答卷由中注協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中注協公布。
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報名地的地方注協提出成績復核申請,由中注協統一組織成績復核。成績復核辦法由中注協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中注協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
綜合階段考試科目應在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后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中注協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由考生向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后一科考試所在地的地方注協領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由考生向參加綜合階段考試所在地的地方注協領取。
第十四條 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人員及組織考試相關人員,必須遵守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相關規則、守則等,違者按照《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命題專家名單、閱卷專家名單和已經專家評閱的考生答卷按照國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保密期限,從該科目當年命題開始至該科目考試結束前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止。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3月23日財政部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政部令第55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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