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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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法律特征
客觀物質性 | 物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實體或自然力。 |
可支配性 | 能夠被民事主體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 |
【二】物的種類
動產與不動產 | 1.動產是能夠移動并且不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的物。如桌子、電視機等。 2.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會損害其價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
特定物與種類物 | 1.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如一件古董等 2.種類物是指以品種、質量、規格或度量衡確定,不需具體指定的物。如級別、價格相同的大米等。 |
主物與從物 | 1. 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并在其中發揮主要效用的物。 2.在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是從物。如杯子是主物,杯蓋是從物。 |
原物與孳息 | 1.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產生新物的物,如產生幼畜的母畜、帶來利息的存款等。 2.孳息是指物或者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
【三】物權的分類
所有權和他物權 | 1.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2.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亦稱限定物權、定限物權。 |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 他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等。 2.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 |
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
【四】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保護原則 |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
物權法定原則 | 1.物權的種類法定。2.物權的內容法定。 |
一物一權原則 | 一個獨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的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 |
公示、公信原則 | 1.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2.公信原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實際存在瑕疵,為保護交易安全,對信賴該公示的物權并從事了物權交易 的人,法律仍承認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 |
【五】占有的種類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 1.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的稱為自主占有。 2.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的稱為他主占有。 |
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 1.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和控制。 2.間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可以依據一定的法律關系對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還占有請求權,從而對物形成間接管領和控制。 |
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 1.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權利。 2.物權占有則指沒有權利來源地占有,如不當得利人對標的物的占有等。 |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 1.善意占有指無權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 2.惡意占有指無權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占有行為屬于非法但仍然繼續占有的情形。如小偷占有贓物等。 |
【六】交付的方式
簡易交付 | 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現行占有該動產的,無需現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 |
指示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
占有改定 |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發有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
【七】善意取得
定義 | 是指動產占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 |
具備要件 | 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
法律效果 | 1.在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受讓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標的物所有權。 2.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基于有償法律行為發生債的法律關系,受讓人承擔向讓與人支付價款的義務,不能基于讓與人無權處分拒絕支付價款。 3.在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原權利人可以要求讓與人(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但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 |
注意幾點 | 1.除了動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動產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然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以登記為要件。 2.對于遺失物、漂流物、隱藏物、埋藏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他物權的取得。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押權等他物權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
【八】拾得遺失物
處理規則 | 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時,權利人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2.拾得人在返還遺失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人發布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3.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4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5.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
1.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2.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負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注】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同樣適用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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