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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一、 日期 |
第 6 頁:二、 比例 |
第 10 頁:三、人數 |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內向法院起訴;
4.股東大會召開30日之前,應將會議將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在股款籌足,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后30日內召開
6.公司合并、分立應在30日內公告3次;
7.基金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后的30日內;
8.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承兌日期為出票后1個月;
9.見票即付的匯票提示付款日期為出票后1個月。
10.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債權人申報債權
11.企業對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不明確的,財政部門應在接到企業報告后30日內作出應否繳納的答復,期滿不答復的,即視為不同意繳納。
12.企業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注銷產權登記。
13.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14.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16.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17.收購要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18.持證會計人員調離原單位的,應在離崗日30日內,由所在單位報發證機關備案。
45日:
1. 企業成立審批機關45日決定審批
2.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45日以前將會議要審議的的事項作出公告。
60日:
1.出現《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公司解散60日內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后的2個月內進行;
4.收購要約期間為30-60日;
5.留置權行使為2個月以上;
6.票據公示催告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過2個月。
8.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內向債權人申報債權
9.企業債券發行公告的有效期為60天,自發行公告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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