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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一)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概述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亦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構成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
(1)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有錯誤認識。
(2)表意人基于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誤解因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詐或不正當影響造成。
(4)這種行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較大的損失。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實施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撤銷權
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
(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和被撤銷后,還將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因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返還對方,如果雙方取得,則雙方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除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后果以外,如果無過錯方遭受了財產上的損失,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追繳財產。如果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此處“雙方取得的財產”包括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
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較,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體現出以下特點: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民事行為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并不要求將行為撤銷,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而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則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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