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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以發生、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法律行為。
1.票據行為是在票據關系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行為。
2.票據行為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的行為。
3.票據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在票據行為中,在票據上簽章的自然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否則,該簽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簽章者并不因此而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任何票據債權。
注意:此規定僅針對自然人。法人的票據權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的,從其成立時產生到其解散時消滅。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即票據行為的進行程序、記載的內容等必須合法。
【相關考點】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實質有效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這里的形式是指票據上的簽章和記載事項。
(1)關于簽章
①票據上的簽章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絕對應記載的事項,如無該項內容,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簽章既包括簽名,也包含蓋章。行為人在票據上簽章,可以采用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其中之一。
②票據上的簽章因票據行為的性質不同,簽章人也不相同。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票據代理時,由代理人簽章;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由持票人簽章等等。
③《票據法》和《司法解釋》對票據的簽章有詳細的規定。
票據法 |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
(公民)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該本名是指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 |
司法解釋 |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8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 |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
④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注意:①這里所稱的“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例如,在票據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即屬于不符合規定;②這里所稱的“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不包括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舉例】甲公司持有一張由乙公司出票、經丙公司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在該匯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時遭到拒絕。承兌銀行拒付的理由是: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但是乙公司應承擔票據責任,因為背書人(丙公司)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乙公司)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考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票據上的簽章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3年試題)
A.法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蓋章
B.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加蓋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D.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的簽章。根據規定,法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考題·多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公司財務經理簽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承兌人丙銀行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了銀行的匯票專用章。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向丙銀行請求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 )。(2009年試題·新)
A.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B.丙銀行無權拒絕付款
C.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D.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的簽章。根據規定,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本題中,出票人甲公司加蓋的是“合同專用章”,即簽章不符合規定,則票據無效,所以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2)關于票據的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等。
絕對記載事項 |
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 |
各類票據共同絕對記載的內容有4項:①票據種類的記載;②票據金額的記載,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③票據收款人的記載;④年月日的記載。 | |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如果確屬記載錯誤或需要重新記載,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 | |
相對記載事項 |
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即:有記載,按記載;無記載,按法定) |
非法定記載事項 |
是指票據法規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的事項(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不得轉讓”) |
注意:上述4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各類票據“通用”的記載事項,各類票據還有其他具體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考題·多選題】根據有關規定,單位在填寫票據時,下列選項中,應當遵守的有( )。(2001年試題)
A.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并一致
B.收款人名稱必須清楚并不得更改
C.簽章應為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D.標明簽發票據的原因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的簽章和記載事項。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由此判斷A正確。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由此判斷B正確。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由此判斷C正確。
(三)票據行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票據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適用票據行為。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根據這一規定,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該種授權委托一般以書面形式。
(2)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則不產生票據代理的效力。
(3)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
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該票據行為的代理即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相關考點】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無權代理
票據上的無權代理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相關考點】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三是代理權終止后而為的代理。
3.越權代理
越權代理是行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而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注意:票據的越權代理與民法規定的法律后果不一致。民法規定:“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屬于表見代理,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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