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法
第一單元 股東的出資
注冊資本
【內容導航】:
1.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股東的出資的內容。
【知識點】:注冊資本
1.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仍應當經過驗資機構驗資。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股東出資的法律效果
【內容導航】:
1.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認繳出資的法律效果
2.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股份的法律效果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股東的出資的內容。
【知識點】:股東出資的法律效果
1.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認繳出資的法律效果
(1)出資人將負擔出資義務,即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一定條件下須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出資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岀資后,才能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3)公司成立后,應向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設置股東名冊,出資人正式成為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有一些股東權利(如盈余分配權、新股優先購買權)只能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
(4)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列為清算財產。
2.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股份的法律效果
(1)發起人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一定條件下須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3)公司成立后,應設置股東名冊等,發起人正式成為股東。
(4)發起人繳足認購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列為清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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