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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冊會計師cpa考試即將舉行,下面考試吧整理了“2019年注冊會計師cpa考試《經濟法》科目的考前答疑:公司法人資格與股東有限責任”,供廣大考生參考使用,預祝大家取得好成績!
【知識點】公司法人資格與股東有限責任
【問題】老師,我想問下股東和公司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股東是以其認繳出資為限還是以公司注資資本為限承擔債務?比如說,甲出資200 ,乙出資100成立丙公司,公司注冊資本300,然后公司對外負債欠債權人600,公司賬上只有100。這時候發現甲和公司有人格混同的情況,那這時候,債權人可以向甲要200還是300呢
【答疑】如果股東和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橫向人格混同或縱向人格混同)的情況時,構成人格混同的關聯公司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您的例子中,股東甲與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況,所以甲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賬上只有100,甲應承擔剩下的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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