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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樣態 | 效力 | 具體類型 |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 自始無效 當然無效 絕對無效 |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5)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一經依法撤銷,自始無效 |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如果權利人同意或追認,則有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則無效 |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除外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詳見本章第3單元考點4) (3)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詳見本章第3單元考點3) (4)無權處分所涉物權行為(詳見第3章第3單元考點1) |
已成立但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 如果法定/約定的生效要件滿足,則生效 | (1)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2)附生效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尚在生效條件/期限的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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