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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制度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
【解釋】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客觀事由)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②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提示】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解釋】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在訴訟時效中止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始終剩余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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