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所屬章節】
第十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1.管理者的任免范圍
(1)國有獨資企業:任免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國有獨資公司: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解釋】國有獨資公司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2.對管理者兼職的限制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4)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對管理者的經營業績考核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和分類指標。
(2)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3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總資產周轉率)和分類指標。
4.任期責任審計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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