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企業產權轉讓
【所屬章節】
第十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企業產權轉讓
企業產權轉讓
1.審核批準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4)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2.審計評估
(1)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
(2)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3.確定受讓方
(1)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2)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3)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者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降低轉讓底價或者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4)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5)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6)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7)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4.結算交易價款
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相關推薦:
2020注會cpa考試《各科目》每日一題匯總 | 重大時間節點
2020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 | 準考證打印時間 | 注會考試科目
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模擬試題 | 注會考試資料 | 經驗技巧
歷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真題及答案 | 注會考試大綱 | 考試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