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4.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人保+物保(★★★)】
(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解釋】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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