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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撤銷權
1、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誰先早)
3、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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