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普通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后)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自愿退伙
協議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通知退伙
①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
②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
③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沒人沒錢沒資格)
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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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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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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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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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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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名退伙(書面通知;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5、財產繼承
(1)不愿意成為合伙人:退還份額
(2)愿意成為合伙人: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②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則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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