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經營的列報】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不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其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持續經營損益列報。終止經營的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等經營損益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
擬結束使用而非出售的處置組滿足終止經定義中有關組成部分的條件的,應當自停止使用日起作為終止經營列報。列報的終止經營損益應當包含整個報告期間,而不僅包含認定為終止經營后的報告期間。如果因出售對子公司的投資等原因導致企業喪失對子公司的控制權,且該子公司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列報相關終止經營損益。
從財務報表可比性出發,對于當期列報的終止經營,企業應當在當期財務報中將原來作為持續經營損益列報的信息重新作為可比會計期間的終止經營損益列報。這意味著對于可比會計期間的利潤表,作為終止經營列報的不僅包括在可比會計期間即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處置組,還包括在當期首次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處置組。由于后者的存在,處置組在可比會計期間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收入和相關成本、費用,以及相關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等也應當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
企業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有關終止經營的相關信息。
終止經營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的,企業應當在當期財務報表中,將原來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的信息重新作為可比會計期間的持續經營損益列報,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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