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cheny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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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認定(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嚴重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
(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重大誤解,而不予以指明;
(4)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告的重大事項有不實內容,而不予以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以指明;
(6)被審計單位要求其出具不實報告,而不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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