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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歸檔要求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審計工作底稿
【知識點】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的變動
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的變動
一、需要變動的情形
1.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程序+證據+結論具備,只欠記錄]。
2.審計報告日后[第二、第三期后],發現例外情況要求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例外情況主要是指審計報告日后發現與已審計財務信息相關,且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事實,如審計報告日前獲知該事實,可能影響審計報告。
二、變動的記錄要求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1.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理由;
2.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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