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進一步審計程序
【所屬章節】
第八章 風險應對
【知識點】針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針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一、進一步審計程序概念
(一)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含義
1.進一步審計程序針對誰?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2.進一步審計程序比誰進一步?建立在風險評估程序的基礎上;
3.進一步審計程序重點何在?在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中,性質最為重要。
(二)設計進一步程序的考慮因素
1.風險的重要性,即風險造成的后果的嚴重程度。
2.重大錯報發生的可能性。
3.涉及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特征。
4.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質(人工控制還是自動化控制)。
5.是否擬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并糾正重
大錯報方面的有效性。
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
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是指進一步程序的目的、作用與類型。
(一)目的與作用
進一步審計程序按實施目的分為控制測試與實質性程序。
1.控制測試通常更能有效應對完整性認定的風險;
2.實質性程序通常適用于發生、存在、計價認定;
3.如擬在控制運行有效的基礎上設計實質性程序,就先實施控制測試;如認為即使不存在控制,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仍較低,那么僅實施實質性程序就可能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
(二)類型與認定
進一步審計程序的類型包括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和分析程序。
1.判斷銷售交易發生認定的重大錯報風險時,除檢查協議外,還可能需要函證協議條款的完整性。
2.函證可以為應收賬款在某一時點的存在認定提供審計證據,但通常不能為應收賬款的計價認定提供證據。
3.對應收賬款的計價認定,通常需要檢查應收賬款賬齡和期后收款情況、了解欠款客戶的信用情況等。
三、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時間
(一)時間的含義
1.實施程序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期間或時點[生成證據的時間]。
2.何時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證據的時間/實施程序的時間/期中還是期末];
例如,2019年2月10日函證2018年12月31日的應收余額。前者是實施函證程序的時間,后者就是應收賬款適用的時點。
通常,證據產生的時間決定了程序實施的時間:
(1)期末賬戶余額只能在接近期末或期末后實施程序;
(2)期間的交易、事項既可以選擇在發生時獲取證據,也可以選擇在期末或期后實施審計,但須權衡利弊。
(二)時間的選擇
時間的選擇,主要是在期中與期末之間權衡。
期末實施程序屬于常態。期中實施程序既有好處,也有局限性。好處:早計劃、早發現、早解決。
局限性:
1.可能難以獲取期中以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剩余期間還會發生重大交易或事項,影響證據有效性;
3.管理層可能在期末調整甚至篡改期中以前的記錄。
通常,當重大錯報風險較高時,應考慮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如期中實施了進一步程序,還應當針對剩余期間獲取審計證據。
(三)時間的考慮因素
1.控制環境[列在首位。涉及到期中證據有效性能否延伸到期末]
2.何時能得到相關信息[實施程序時間在獲得信息之后]
3.錯報風險的性質。例如,被審計單位可能在期末以后偽造銷售合同以虛增收入,注冊會計師可考慮在期末獲取所有銷售合同及相關資料。
4.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例如,對存貨期末余額,不能在期中實施監盤程序。
5.審計程序的性質。例如,觀察可能只適用證實內部控制在特定時點的執行情況,難以證實在一段時間的執行狀況。
四、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
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是指實施程序的數量[次數],與審計證據的數量密切相關。但只有當審計程序的性質與風險相關時,擴大程序的范圍才是有效的。
1.確定范圍的一般考慮因素:重要性水平[反向],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同向],計劃的保證程度[同向]。
2.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的[極端]情形:可以對電子化的交易和賬戶文檔進行更廣泛[甚至100%]的測試。
3.使用審計抽樣的[極端]情形:恰當的抽樣方法通常可以得出有效結論。但樣本過小,抽樣方法不當,或對例外的追蹤不當,都可能導致抽樣風險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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