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函證】
1、函證決策:
(1)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
(2)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則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3)如果不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則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2、函證目的:證實應收賬款賬戶余額是否真實、準確
3、函證范圍是由諸多因素決定的,主要有:
(1)應收賬款在全部資產中的重要程度
(2)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3)以前期間的函證結果
4、函證方式:
(1)積極的函證方式。由于應收賬款通常存在高估風險,且與之相關的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假定,因此,審計實務中通常對應收賬款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
(2)消極的函證方式
5、實施函證時間:
(1)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
(2)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注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并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止發生的變動實施其他實質性程序
6、函證過程的控制:注冊會計師通常利用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應收賬款明細賬戶名稱及客戶地址等資料據以編制詢證函,但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函證全過程保持控制。并對確定需要確認或填列的信息 、選擇適當的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以及發出和跟進(包括收回)詢證函保持控制
7、函證方式:對回函中出現的不符事項,注冊會計師需要調查核實原因,確定其是否構成錯報。導致不符事項的原因:
(1)登記入賬的時間不同而導致的不符事項
(2)記賬錯誤導致的不符事項
(3)舞弊導致的不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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