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費稅法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內容導航】:
(一)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的內容。
【知識點】: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所謂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簡稱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
消費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生產(含視為生產行為)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自產銷售
自產自用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零售金銀首飾、鉆石、鉆石飾品的單位和個人
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內容導航】:
(一)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的內容。
【知識點】: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1.生產
2.視同生產——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鉆)
零售的應稅消費品注意三個問題:范圍;稅率;包裝物的處理
(五)批發應稅消費品(卷煙)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零售環節適用稅率為5%,在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時征收。其計稅依據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如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關注"566注冊會計師"微信,第一時間獲取最新資訊、試題、內部資料等信息!
注冊會計師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微信搜索"566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