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2003年考題改編]某聯合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12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專門開采的天然氣45000千立方米,開采原煤450萬噸,采煤過程中生產天然氣2800千立方米。
(2)銷售原煤280萬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2400萬元。
應納資源稅=280×3=840(萬元)
銷項稅=22400×17%=3808(萬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萬噸,對外銷售90萬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840萬元。
應納資源稅=90÷60%×3=450萬元
銷項稅=15840×17%=2692.8(萬元)
(4)企業職工食堂和供熱等用原煤2500噸。
應納資源稅=2500×3÷10000=0.75(萬元)
銷項稅=0.25×22400/280×17%=3.4(萬元)
(5)銷售天然氣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過程中生產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稅銷售額6660萬元。
應納資源稅=(37000-2000)×8÷10000=28(萬元)
銷項稅=6660×13%=865.8(萬元)
(6)購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支付貨款7000萬元、增值稅稅額1190萬元。支付購原材料運費200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費發票。
進項稅=1190+200×7%=1204萬元
(7)購進采煤機械設備10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每臺設備支付貨款25萬元、增值稅4.25萬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進項稅=10×4.25=42.5(萬元)
(提示:資源稅單位稅額,原煤3元/噸,天然氣8元/千立方米;洗煤與原煤的選礦比為60%)
要求:(1)計算該聯合企業2000年12月應繳納的資源稅。
(2)計算該聯合企業2009年12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答案】
(1)應納資源稅=280×3+90÷60%×3+2500×3÷10000+(37000-2000)×8=1318.75(萬元)
(2)應納增值稅= 22400×17%+15840×17%+0.25×22400 /280×17%+6660×13%-(1190 +200×7%+10×4.25)=614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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