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 特別納稅調整
知識點19:特別納稅調整
一、特別納稅調整概念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上述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一)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1.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25%的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2.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特別納稅調整管理的內容
1.轉讓定價管理。2.預約定價安排管理。3.成本分攤協議管理。4.受控外國企業管理。5.資本弱化管理。6.一般反避稅管理。
二、關聯申報管理
(一)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8條,略)
(二)關聯交易的主要類型(略)
(三)關聯報表申報(略)
三、同期資料管理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1.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2.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3.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八)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轉讓定價方法管理
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五、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管理(略,下同)
六、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八、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九、資本弱化管理
十、一般反避稅管理
十一、相應調整及國際磋商
十二、法律責任
3.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1)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或者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免于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4)按照本條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典型例題]下列符合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的是(B)。
A.稅務機關依照規定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后,除了應當補征稅款外,并按照規定征收滯納金和罰款,以及加收利息
B.應當對補征的稅款,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C.加收的利息,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發現該事項所屬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D.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無限期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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