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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1.專用發票的領購
(1)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
①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②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③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b.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c.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d.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e.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f.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g.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h.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2.營改增“后納稅人發票的使用
(1)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2)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3)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4)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
(5)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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