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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稅務機構的設置
二、稅款征收管理權限劃分
三、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劃分——分稅種
四、稅收收入劃分——分收入
五、稅務檢查權
六、稅務稽查權
七、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
八、其他稅收執法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一章第五節稅收執法
【知識點】稅收執法
一、稅務機構的設置
現行稅務機構設置是中央政府設立國家稅務總局(正部級),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另由海關總署及下設機構負責關稅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進出口增值稅和消費稅。
|
省以下級 | |
國家稅務局 |
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 |
上級稅務局垂直領導 |
地方稅務局 |
地方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 |
上級稅務局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局垂直領導為主 |
二、稅款征收管理權限劃分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有不同的征收機關與之對應。
【提示重點】
(1)涉外稅收政策的調整權集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稅收的優惠措施。
(2)對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原則上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共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稅務機構直接劃入地方金庫,2015年《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規定共享稅的征管職責根據稅種屬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則確定。
三、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劃分——分稅種
目前,我國的稅收分別由稅務、海關等系統負責征收管理。
【提示】納稅人的不同稅種分別向不同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考生應掌握國稅、地稅、海關各自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的具體規定。還應結合第二章的全面“營改增”的規定,把握增值稅代征的細碎規則。
四、稅收收入劃分——分收入
【提示】我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不僅僅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還與之相對應地將稅收收入劃分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收入劃分進行了試點調整,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考生應把握稅收收入的基本劃分規則。
五、稅務檢查權
包括兩類:
1.經常性檢查。
2.特別調查。分為行政性調查和刑事調查兩個階段。
六、稅務稽查權
各級稅務機關設立的的稅務稽查機構,按照各自的稅收管轄范圍行使稅務稽查職能。
七、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
八、其他稅收執法權
主要有稅收行政處罰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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