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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歸納1】地域界定——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不動產
【歸納2】基本行為界定——有償、營業性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CPA稅法科目第二章 增值稅法的內容
【知識點】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特別提示】就“營改增”項目而言,確定一項經濟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應同時具備“境內、業務范圍、為他人、有償”四個條件。具體是:
①應稅行為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②應稅行為是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范圍內的業務活動;
③應稅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
④應稅行為是有償的。
【歸納1】地域界定——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不動產(重要)
要點 |
基本規定 |
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含義 |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特殊銷售主體的境內銷售 |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內發生的服務(不含租賃不動產),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未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含租賃不動產),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 |
【注意】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歸納2】基本行為界定——有償、營業性(重要)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項目。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包括政府管理服務、納稅人自我服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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