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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具體標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CPA稅法科目第二章 第二節 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資格登記及管理
【知識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具體標準
基本資格登記標準——銷售規模的金額標準
應稅業務 |
納稅人身份劃分標準 |
原增值稅業務——銷售、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年應稅銷售額的規模: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不含發生“營改增”應稅行為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含)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
“營改增”業務——應稅行為 |
應稅行為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手續 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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