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第三章 消費稅法
【知識點】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
【知識點一】從價計征——銷售額的確定
1.基本規定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收費),含消費稅稅款(價內稅),但不含增值稅稅款(價外稅);價外費用(收費)的內容與增值稅規定相同。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終于找到你了!)
【特別提示】
1.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算增值稅的價格中不包含增值稅;
2.消費稅是價內稅,計算消費稅的價格中包含消費稅;
3.消費稅應稅銷售額應當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銷售額;
4.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也應當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銷售額;
5.通說所說的“不含稅價格”指的是不含增值稅的價格,但有可能含著消費稅——看是否是應稅消費品。
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其他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于納稅人的收入,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
2.包裝物的規定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單獨核算的;分情況確定是否計入銷售額:
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為啥啤酒、黃酒除外?)
包裝物押金 | 增值稅 | 消費稅 | ||
取得時 | 逾期時 | 取得時 | 逾期時 | |
一般貨物 | 不繳納 | 繳納 | 不繳納 | 繳納 |
成品油 | 不繳納 | |||
啤酒、黃酒 | ||||
其他酒類產品(白酒和其他酒) | 繳納 | 不繳納 | 繳納 | 不繳納 |
3.品牌使用費的規定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1)銷售方為一般納稅人,轉換時用增值稅稅率
(2)銷售方為小規模納稅人,轉換時用征收率
【知識點二】從量計征——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 |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 | 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 | 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 | 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
【特別提示】實行從量定額計稅的,消費稅的計算與銷售價格永遠無關,不存在通過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知識點三】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征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應稅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
生產銷售卷煙、白酒從量定額計稅依據為實際銷售數量。
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卷煙、白酒從量定額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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