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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占用土地,一般是從次月起發生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購置存量房: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產: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新征用的耕地: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
新征用的非耕地:批準征用次月起
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與房產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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