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9注冊會計師《各科目》教材變化預測
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近幾年注會經濟法教材變動并不大,都是依據最新頒布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我們看一下2019年教材可預計變動的內容。
變動1——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一章增加了《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內容;而2019年,預計公司法一章有兩處知識點會有調整:
1. 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購: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該決定中對“股份公司回購股份”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這部分的變動預計會在2019年教材中予以體現,主要有以下4點:
(1)完善了股份回購的具體情形。將原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修改為“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了“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兩種情形,并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個兜底條款。
(2)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公司回購股份的數額上限以及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都有所變動,建立了“庫存股”制度。
(3)強調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范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4)刪除了“公司因獎勵職工收購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的限制性規定。
2.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2018年8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
該決定對“股權激勵對象”進行了修訂,這部分的變動預計在上市公司組織機構部分會予以體現: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激勵對象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2)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變動2——證券法
1.首發并在創業板上市:2018年6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該決定對發行條件以及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了補充,預計在2019年教材中會體現:
(1)發行條件: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不存在未彌補虧損”這兩項規定。
(2)監督管理: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尚未盈利的試點企業除外。
2.首發并上市:2018年6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該決定對發行條件、程序性問題以及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補充。
(1)發行條件: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這兩項規定。
(2)發行程序:發行人股票發行前只需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3)監督管理: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尚未盈利的試點企業除外。
3.退市制度:2018年7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該決定對退市制度進行了修訂。
(1)刪除原來有關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具體情形的規定,以及相應的終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的規定(即2018年教材中的“重大違法行為強制退市制度”)。
(2)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4. 停復牌制度:2018年11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關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對股票的停復牌制度進行了完善。
(1)明確以不停牌為原則、停牌為例外,短期停牌為原則、長期停牌為例外,間斷性停牌為原則、連續性停牌為例外。
(2)明確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其股票原則上不停牌;并購重組委審核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當天應當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復牌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強制復牌。
變動3——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2016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布對《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進行了修訂,但是修訂的內容在2017、2018年的教材中并沒有體現,預計2019年教材會對此部分的內容進行更新。
主要變動有:允許信用證可轉讓;適用范圍推廣至服務貿易;取消信用證有效期期限;付款期限延至1年;取消保證金比例和收費標準的硬性規定;完善了議付的內容。
變動4——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2018年6月29日,商務部公布關于修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該決定預計會影響2019年教材中“外商直接投資的準入管理”的內容。
(1)設立備案增加一款:由于并購、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辦理設立備案手續,填報《設立申報表》。
(2)變更備案增加一點: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交易基本信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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