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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
1、甲、乙和丙設立某普通合伙企業,從事餐飲服務,2017年6月5日,甲退伙;6月10日,丁入伙。6月9日,合伙企業經營的餐廳發生卡式燃氣爐灼傷顧客戊的事件,需要支付醫療費用等共計45萬元,經查,該批燃氣爐系當年4月合伙人共同決定購買,其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該合伙企業支付30萬元賠償后已無賠償能力。現戊請求合伙人承擔其余15萬元賠償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合伙人有( )。
A、乙
B、甲
C、丁
D、丙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1)選項AD: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題中,乙、丙作為普通合伙人,應當對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選項B: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題中,發生事故的燃氣爐系當年4月合伙人共同決定購買,其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此時,甲依然是普通合伙人,應當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選項C: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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