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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多選題 |
第 4 頁:案例題 |
49、 維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資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50、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人數設置和董事長、副董事長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1、 合營企業與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質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52、 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確定為多少?說明理由。
53、 合并后外方投資者的股權比例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54、54-78某境外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準備向中國境內投資,擬訂了兩份投資計劃。
計劃一:并購中國一家公司,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向中國商務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點如下:
①甲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開合法的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
②甲公司擬以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并購中國某國有企業的部分資產;
③已聘請在境外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中外雙方的“并購顧問”。商務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長因內幕交易,受到當地監管機構的處罰,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價大幅震蕩。商務部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條件,不予批準。
計劃二:與境內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向我國商務部報送的協議的部分要點如下:
①合營各方投資總額900萬美元,成立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400萬美元。公司注冊資本中,外方投入60萬美元;
②中方的出資一次繳清,外方的出資分期繳納。外方的第一期出資,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③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不設股東會,董事每屆任期四年。
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設立了合營企業。
該企業共有7名董事,經外方A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出席會議的董事有4名。董事會上外方投資者提出將合營企業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方案規定外方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內先行收回投資,但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且中方合作者要給予外方合作者15萬元的殘值補償。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說明理由。
55、 合營企業協議中有哪些內容不合法?說明理由。
56、 董事會的召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7、 外方投資者提出的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規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58、 58-822011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了管理人,并發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在5月21日之前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到期日前,A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其中:欠債800萬元,違約利息200萬元;B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該債權附有乙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C申報債權50萬元,該債權在一年后到期;D申報債權1200萬元,該債權附有在甲公司一棟樓房上設定的抵押權。在6月1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認為:A的債權應當只計本金800萬元,不計違約罰息200萬元;B的債權不應當申報,而應當由連帶保證人承擔;C的債權未到期,不能確認;D的債權有抵押擔保,無需申報確認。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東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該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隨后,D要求拍賣抵押樓房以清償自己的債權,被甲公司拒絕。重整期間,經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甲公司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事務。6月30日,甲公司為維持營業正常進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棟樓房設定抵押向銀行借貸1000萬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償還60%,并且分兩年支付;
(2)公司股東將其擁有的50%的股份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給一般債權人作為補償;
(3)抵押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兩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額支付;
(4)自破產申請受理開始,所有債權停止計算利息。
債權人會議對上述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除擔保債權人組外,各類債權人組和出資人組都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甲公司在與擔保債權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批準了重整計劃草案。
2012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償第一筆債務之后,發現公司現金嚴重不足,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執行。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甲公司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支付的30%的清償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9、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對A、B、C和D申報債權的異議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60、 甲公司能否拒絕D為清償自己的債權而拍賣抵押樓房的要求?并說明理由。
61、 在重整期間,甲公司為向銀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棟樓房提供擔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62、 人民法院在擔保債權人對重整計劃有異議的情況下,批準重整計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德規定?并說明理由。
63、 在終止執行重整計劃后,甲公司能否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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