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D
【解析】(1)選項AB: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選項C: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3)選項D: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論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2.【答案】C
【解析】(1)選項A: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2)選項8:雙方惡意串通,不管損害國家利益,還是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3)選項C:屬于可撤銷合同。
3.【答案】A
【解析】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無效。
4.【答案】C
【解析】(1)甲乙之間的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2)如果乙惡意阻止條件成立的(乙親自動手把喜鵲打跑或者讓自己的兒子把喜鵲打跑),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立,合同生效,乙就應當履行該合同。在本題中,既然乙沒有惡意阻止,所附條件的確沒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當然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
5.【答案】C
【解析】(1)選項A: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時間的經過);(2)選項B: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3)選項C: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問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4)選項D: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6.【答案】B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06年3月1日一2007年3月1日。
7.【答案】C
【解析】(1)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訴訟時效期間自寬限期限屆滿之日(2007年4月2日)起算(選項A錯誤):(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選項D錯誤),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并不喪失起訴權(選項B錯誤),債權人起訴后,人民法院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債權人喪失勝訴權(選項C正確)。
8.【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6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 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問順延20天。
9.【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7月1日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只有進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10.【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訴訟時效期間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礙消除,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了2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問由原來的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向后順延2個月,至2009年3月1日。
11.【答案】D
[解析](1)選項A: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B: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識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5月6日開始計算;(3)選項C: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而非中止。
12.[答案]D
[解析](1)選項A: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選項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3)選項D:訴訟時效中卡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13.[答案]D
[解析]選擇D: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時,對當事人的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的一方依據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14.【答案】C
【解析】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在2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
15.【答案】C
【解析】(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l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l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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