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C
【解析】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票據權利消滅。
3.
【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票據,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4.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5.
【答案】B
【解析】(1)選項ACD:屬于對物抗辯的情形,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據抗辯;(2)選項B: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記載,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債務人不能行使票據抗辯。
6.
【答案】C
【解析】(1)選項AD: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2)選項B: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3)選項C:屬于“對物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
7.
【答案】C
【解析】(1)選項A: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匯票無效;(2)選項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3)選項C:出票日期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4)選項D: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8.
【答案】A
【解析】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9.
【答案】C
【解析】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10.
【答案】A
【解析】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的,屬于法定禁止背書。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11.
【答案】C
【解析】(1)選項A:背書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2)選項B: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背書取得票據權利;(3)選項C: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4)選項D:委托收款背書的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但未取得票據權利,不能再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12.
【答案】B
【解析】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13.
【答案】B
【解析】因為承兌行為發生在票據到期日之前,所以C、D兩項可以排除。又因為只有匯票才需要承兌,而A選項的所述為本票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
14.
【答案】C
【解析】(1)選項A:匯票金額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不一致的,票據無效;(2)選項B:匯票保證中,被保證人的名稱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保證人;(3)選項D:匯票承兌后,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承兌人即使未受有資金,仍應負付款義務。
15.
【答案】B
【解析】(1)選項D:承兌人乙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甲公司無條件地支付匯票金額;(2)選項A: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追償匯票金額;(3)選項C: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6.
【答案】B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因此不能向付款人的繼承人追索。
17.
【答案】A
【解析】本票限于見票即付,談不上到期日。
18.
【答案】A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
19.
【答案】C
【解析】《票據法》對涉外票據涉外因素的規定,主要是從行為角度加以認定的,即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只要有一項發生在境外,就被認定為是涉外票據。
20.
【答案】A
【知識點】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解析】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和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BCD
【解析】通過繼承方式取得票據是票據取得的合法方式之一;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匯票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對承兌人依然享有票據權利;善意、已給付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并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間抗辯的影響。
2.
【答案】ABC
【解析】(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D選項所述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與自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的規定不同,是錯誤的。
3.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則不產生票據代理效力。
4.
【答案】AC
【解析】(1)選項A:票據上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兩種;(2)選項B: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3)選項C:票據的偽造行為是一種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4)選項D: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5.
【答案】ABD
【解析】變更票據上的簽章屬于票據的偽造行為。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6.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2)選項BC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不一致時,票據無效。
7.
【答案】BC
【解析】(1)選項BC: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2)選項D: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8.
【答案】CD
【解析】(1)選項A:對于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但不影響背書本身的效力。(2)選項B: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3)選項CD: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9.
【答案】CD
【解析】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10.
【答案】AD
【解析】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11.
【答案】ABCD
【解析】選項BC: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12.
【答案】AD
【解析】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13.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14.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權的范圍:匯票金額、利息、取得拒絕證明的費用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因此選項D錯誤;(2)再追索權的范圍: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因此選項C錯誤。
15.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對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證人(丙)、背書人(乙、丁)。
16.
【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17.
【答案】AB
【解析】因簽發空頭支票被人民銀行處以罰款,出票人逾期繳納罰款的,人民銀行可以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8.
【答案】BCD
【解析】(1)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適用行為地法律;(2)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三、綜合題
【案例1答案】
(1)C銀行拒絕D公司付款請求的兩個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銀行以B公司已經解除與A公司的合同為由拒絕D公司的付款請求不成立。根據規定,D公司從A公司背書合法受讓票據,是票據權利人。C銀行承兌匯票后,就承擔了到期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義務。(或者:根據規定,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在本題中,C銀行不得以B公司已經解除與A公司的合同為由拒絕D公司的付款請求。)
其次,C銀行不得以B公司未將剩余匯票金額存入賬戶為由,拒絕D公司的付款請求。根據規定,承兌人(C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D公司有權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其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本題中,盡管A公司對B公司違約,但B公司不得以此為由對抗D公司。(或者:根據規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在本題中,D公司屬于善意、支付對價的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在本題中,由于直接相對人A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未履行約定義務,因此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
【案例2答案】
(1)①F公司的追索對象包括:A公司、D公司、B公司和E公司;②被追索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注意】由于承兌人C公司拒絕承兌,不能向C公司追索。
(2)①C公司沒有當然的付款義務;②C公司如果承兌了該匯票,則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付款。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C公司)不得以其與出票人(A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①被保證人為A公司。根據規定,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在本題中,該匯票未經承兌,因此,出票人A公司為被保證人。②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則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在本題中,保證人D公司清償票據款項后只能向出票人A公司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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