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綜合題
2006 年,不法分子周某偽造一張100 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該匯票以上海B 公司為承兌申請人,以杭州A 公司為收款人,匯票的“交易合同號碼”欄未填,在承兌銀行蓋章處蓋著三省一市銀行匯票結算章。周某將這張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以杭州A 公司的名義背書轉讓給杭州B 公司,杭州B 公司又背書轉讓給杭州C 公司。杭州C 公司持這張偽造的匯票到杭州工商銀行申請貼現。杭州工商銀行未審查出這張匯票的真假,予以貼現96 萬元,杭州工商銀行通過同城票據交換給杭州建行,杭州建行以聯行往來轉讓給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從未辦理過銀行承兌業務,在收到匯票后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查明上海B公司在寶山區,在工商銀行開立結算戶,曾買過25張銀行承兌匯票(全是空白匯票),這份偽造匯票是其中的一張。后又查明,不法分子周某系上海B 公司的職工,參與者還有上海第四支行職工諸某。因此,上海第四支行將匯票退給杭州工商銀行,而工商銀行以多種借口拒收匯票。
問:(1)本案中周某處于什么地位,應承擔何種責任?
(2)本案中上海B 公司和杭州A 公司處于什么地位?應承擔何種責任?
(3)本案中杭州C公司處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貼現時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4)本案中杭州B 公司處于何種地位?應承擔何種責任?
(5)本案中杭州工商銀行處于何種地位?應如何承擔責任?
【答案及解析】
(1)本案中周某系票據偽造者,應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但不承擔票據責任。
(2)本案中上海B 公司和杭州A 公司都是被偽造人,上海B 公司是被偽造的出票人,杭州A 公司是被偽造的背書人。票據的被偽造人也不負票據責任。被偽造人可向所有持票人主張抗辯,但如被偽造人本身有過失,就應承擔票據責任。
(3)本案中杭州C 公司是持票人。一般情況下,除非被偽造人本身有過失,偽造票據的持票人不能對被偽造人主張票據權力,只能對偽造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但是,如果持票人是從真實簽章人手中取得票據的,真實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可以對被偽造人的后手簽章人行使追索權。因此如果杭州C公司持票要求貼現時遭拒付,可以向杭州B公司行使追索權。
(4)本案中杭州B公司為偽造票據上的真實簽章人。《票據法》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真實簽章人,不論其簽章在偽造的簽章之前,還是之后,都應承擔其應當承擔的票據上的責任。因此如果杭州C 公司的貼現要求遭拒付,杭州B 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
(5)杭州工商銀行是本案的付款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據關系因付款而消滅,其對出票人、偽造人、真實簽章的票據當事人等債務人,都不得基于票據關系而主張權利,但付款人可基于不當得利等非票據關系,請求返還其利益。承兌人或付款人對偽造的票據在認定時有過失而予以付款的,則應自負其責。杭州工商銀行在審查偽造票據時有明顯的過錯,應自行承擔責任。如周某被抓住了,則應向杭州工商銀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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