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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
乙欠甲到期貨款100萬元,丙欠乙租金80萬未付,乙曾向丙發出債務催收通知書。甲欲起訴丙行使債權人代位權,下列選項錯誤的有( )。
A、甲對丙不享有債權,故甲不能起訴丙
B、乙曾向丙發出債務催收通知書,故甲不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C、甲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D、甲若起訴丙,訴訟費用由乙承擔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代位權。選項AB,甲可以對丙提起代位權訴訟;選項C,甲應以丙為第三人提起代位權訴訟;選項D,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
點評: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有:(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因此,如泉債務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催促次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沒有就此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仍然構成懈怠。(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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