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真題解析之審計工作底稿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含義
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它形成于審計過程,也反映整個審計過程。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目的
審計工作底稿在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它提供了審計工作實際執行情況的記錄,并形成審計報告的基礎。審計工作底稿也可用于質量控制復核、監督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準則的遵循情況以及第三方的檢查等。在會計師事務所因執業質量而涉及訴訟或有關監管機構進行執業質量檢查時,審計工作底稿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因此,住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實現下列目的:
1.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出具審計報告的基礎;
2.提供證據,證明注冊會計師已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劃和執行了審計工作。
除上述目的外,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還可以實現下列目的:
1.有助于項目組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
2.有助于負責督導的項目組成員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的規定,履行指導、監督與復核審計工作的責任;
3.便于項目組說明其執行審計工作的情況;
4.保留對未來審計工作持續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記錄;
5.便于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的規定,實施質量控制復核與檢查;
6.便于監管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要求,對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執業質量檢查。
三、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要求
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清楚地了解:
1.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2.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
3.審計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得出的結論,以及在得出結論時作出的重大職業判斷。
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的具有審計實務經驗,并且對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1.審計過程;
2.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被審計單位所處的經營環境;
4.與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相關的會計和審計問題。
四、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存在形式
審計工作底稿可以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
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運用,審計工作底稿的形式從傳統的紙質形式擴展到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但無論審計工作底稿以哪種形式存在,會計師事務所都應當針對審計工作底稿設計和實施適當的控制,以實現下列目的:
1.使審計工作底稿清晰地顯示其生成、修改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2.在審計業務的所有階段,尤其是在項目組成員共享信息或通過互聯網將信息傳遞給其他人員時,保護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防止未經授權改動審計工作底稿;
4.允許項目組和其他經授權的人員為適當履行職責而接觸審計工作底稿。
為便于會計師事務所內部進行質量控制和外部執業質量檢查或調查,以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審計工作底稿,應與其他紙質形式的審計工作底稿一并歸檔,并應能通過打印等方式,轉換成紙質形式的審計工作底稿。
在實務中,為便于復核,注冊會計師可以將以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審計工作底稿通過打印等方式,轉換成紙質形式的審計工作底稿,并與其他紙質形式的審計工作底稿一并歸檔,同時,單獨保存這些以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審計工作底稿。
(二)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的內容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分析表、問題備忘錄、重大事項概要、詢證函回函和聲明、核對表、有關重大事項的往來函件(包括電子郵件),注冊會計師還可以將被審計單位文件記錄的摘要或復印件(如重大的或特定的合同和協議)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此外,審計工作底稿通常還包括業務約定書、管理建議書、項目組內部或項目組與被審計單位舉行的會議記錄、與其他人士(如其他注冊會計師、律師、專家等)的溝通文件及錯報匯總表等。但是,審計工作底稿并不能代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記錄。
一般情況下,分析表主要是指對被審計單位財務信息執行分析程序的記錄。例如,記錄對被審計單位本年各月收入與上一年度的同期數據進行比較的情況,記錄對差異的分析等。
問題備忘錄一般是指對某一事項或問題的概要的匯總記錄。在問題備忘錄中,注冊會計師通常記錄該事項或問題的基本情況、執行的審計程序或具體審計步驟,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例如,有關存貨監盤審計程序或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備忘錄。
核對表一般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使用的、為便于核對某些特定審計工作或程序的完成情況的表格。例如,特定項目(如財務報表列報)審計程序核對表、審計工作完成情況核對表等。它通常以列舉的方式列出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的審計工作或程序以及特別需要提醒注意的問題,并在適當情況下索引至其他審計工作底稿,便于注冊會計師核對是否已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審計。
在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通常采取以下方法從整體上提高工作(包括復核工作)效率及工作質量,并進行統一質量管理:
1.會計師事務所基于審計準則及在實務中的經驗等,統一制定某些格式、索引及涵蓋內容等方面相對固定的審計工作底稿模板和范例,如核對表、審計計劃及業務約定書范例等,某些重要的或不可刪減的工作會在這些模板或范例中予以特別標識;
2.在此基礎上,注冊會計師再根據各具體業務的特點加以必要的修改,制定適用于具體項目的審計工作底稿。
(三)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的內容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財務報表的草稿、反映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記錄、存在印刷錯誤或其他錯誤而作廢的文本,以及重復的文件記錄等。由于這些草稿、錯誤的文本或重復的文件記錄不直接構成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的支持性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通常無須保留這些記錄。
在線練習:
❤單項選擇題
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果在審計報告日后實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結論,應當形成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下列各項中,無需包括在審計工作底稿中的是( )。
A.有關例外情況的記錄
B.實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及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C.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相應變動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D.審計報告日后,修改后的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草稿
[答案]D
[解析]選項D正確。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財務報表的草稿、反映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記錄、存在印刷錯誤或其他錯誤而作廢的文本,以及重復的文件記錄等。由于這些草稿、錯誤的文本或重復的文件記錄不直接構成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的支持性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通常無須保留這些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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