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真題解析之:會計事務所民事責任
事務所免除和減輕責任的事由
根據民法理論,民事侵權責任須滿足一定的構成要件。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須滿足四個構成要件,即行為人主觀過錯、實際損失的發生、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違法。如果不能滿足這四個構成要件,侵權責任主體就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免責或者減責。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也是如此。《司法解釋》第一條至第六條,實際上都是根據審計執業的特點,對事務所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細化規定。如果事務所能夠證明自己在特定方面不符合這些構成要件的規定,那么,事務所就可以提出抗辯。
對此,基于司法實踐和審計實務經驗,《司法解釋》第七條主要從是否存在過錯和因果關系兩個方面規定了五種事務所免責的情形。該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一)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錯誤;(二)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虛假或者不實;(三)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四)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之后抽逃資金;(五)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其中,前三項規定屬于因沒有過錯而免責的情形,后兩項規定屬于因沒有因果關系而免責的情形。
同時,《司法解釋》第八條還規定了一種事務所減輕責任的情形。該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此條規定,應當理解為是對公平分配損失原則的執行。實際上,利害關系人明知報告不實而仍然使用報告并受到損失的,其損失與不實報告之間可以說是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但考慮到事務所因過錯出具不實報告,如果完全不承擔責任會有失偏頗,所以,《司法解釋》依據公平分配損失的原則,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減輕事務所責任而不是免除其責任。
除《司法解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具體減責和免責情形外,事務所還可通過主張欠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等提出抗辯。比如,事務所可以提出自己無過錯、沒有出具不實報告、沒有發生實際損失等。還可以提出其他事實或法律規定可以抗辯的事由,例如,利害關系人的賠償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等。
另外,針對實際中部分事務所試圖通過在審計報告中限制報告用途來減輕或免除責任的做法,《司法解釋》第九條專門做了規定。該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免責的事由。”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事務所出具的一些審計報告,其用途已為法律法規所規定,事務所無權限定審計報告的用途。比如,法律規定的驗資業務并不是單純為了工商登記,驗資業務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確保交易安全,因此,事務所在驗資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屬于不合理免責條款,不能成為免責的事由。
在線練習:
❤單項選擇題
針對利害關系人提起的民事侵權賠償訴訟,會計師事務所擬提出抗辯。下列各項中,不能免除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的是( )。
A.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錯誤
B.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虛假和不實
C.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
D.已在審計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辦理工商年檢時使用”
[答案]D
[解析]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免責的事由。”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