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邁入機考時代
財政部條法司有關負責人就《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答中國會計報記者問
2014年4月,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75號,下稱“《決定》”)。日前,財政部條法司有關負責人就有關修改情況回答了中國會計報記者的提問。
中國會計報:為什么要對《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進行修改?
條法司: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為了提高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決定自2012年起在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實行計算機化考試(下稱機考)。
隨著注冊會計師考試方式由紙筆考試改為機考,以及社會各界對考試組織管理工作不斷提出新要求,《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下稱“原《考試辦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踐發展的要求,需要進行修改。
中國會計報:能否簡要介紹一下此次辦法修改的過程?
條法司:原《考試辦法》的修訂是我部2013年立法項目。我們嚴格按照相關立法工作程序和要求,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的方式,聽取法律專家、考生代表、地方考辦、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的意見。
通過財政部網站和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同時,分別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征求意見。經過認真研究、反復論證、數易其稿,經條法司司務會議研究討論,最后提交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國會計報: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條法司:《決定》共7條,對原《考試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作了實質性修改,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的文字作了修改。
實質性修改主要是確定了機考方式;增加了考生可以申請成績復核的規定;取消了綜合階段考試在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后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的規定;增加了考試組織實施中有關保密的規定。
中國會計報:《決定》對考生申請成績復核是如何規定的?
條法司:《決定》在原《考試辦法》第十二條中增加了一款,即“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報名地的地方考辦提出成績復核申請,由財政部考辦統一組織成績復核。”在實際工作中,財政部考辦一直允許考生申請成績復核,并制定了《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財考(2012)5號),對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復核工作進行規范。
此次修改對成績復核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進一步依法保障和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服務考生。
中國會計報:取消綜合階段考試在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后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的規定會對考生知識更新有影響嗎?
條法司:《決定》刪除了原《考試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綜合階段考試科目應在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后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的規定。
當時,對綜合階段考試期限作出規定,既是繼承原考試制度的規定,也借鑒了境外會計職業組織的類似做法。
另外,也體現了考試成績的時效性和對知識更新的要求。
從近幾年考試實踐來看,我們認為,綜合階段考試覆蓋了專業階段考試的主要內容,考生參加綜合階段考試,會相應對專業階段考試內容進行更新和提高,因此,取消綜合階段考試期限,并不影響對考生知識更新的要求。
中國會計報:增加考試組織實施中有關保密的規定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條法司:《決定》在原《考試辦法》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命題人和評卷人信息,以及經評閱的考生答卷,屬于工作過程中的內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對外公開。”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加強考試工作的安全保密,以減少命題環節和評卷環節的泄密風險。經過評閱的考生答卷包含了評卷人個人信息和評閱過程信息,屬于成績評定的過程信息和內部管理信息,不適宜對外公開。
考慮到《公務員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3)16號)、《財政部工作規則》(財辦(2013)33號),以及高考、國家醫學統一考試等全國性考試都有“工作秘密”的規定,因此,參照有關規定,我們將上述有關信息作為工作秘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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