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拿到的補貼中,有6種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的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
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個人所得稅。一些單位以誤餐費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
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
生育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
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工傷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家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撫恤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撫恤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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