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發放的所有職工福利都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不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問:我單位向員工發放的福利性補貼是否均能作為職工福利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不一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向勞務派遣員工發放的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因行業需要聘用了大量大學實習生和臨時工,發放給他們的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進行福利費稅前扣除時有什么核算要求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問:職工福利費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全額扣除嗎?
答: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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